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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收費依據 |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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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 |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同時根據《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連城縣所在的土地等別為十四等,對應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為84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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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污水處理費 |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暫行規定》(閩政〔2001〕31號、《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的通告》連政〔2006〕35號、《連城縣物價局關于調整連城縣居民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通知》連價〔2016〕30號 |
居民生活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按0.85元/噸、特種行業用水按1.4元/噸、企業、餐飲、酒店、賓館、商店等按1.2元/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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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 |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規定》(閩政〔2002〕53號、《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城縣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連政綜〔2015〕317號 |
住宅5-45元/平方米、商業10-45元/平方米、工業與倉儲3-25元/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