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6100-0200-2026-00022
- 備注/文號:連政綜〔2026〕69號
- 發布機構:連城縣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15
- 有 效 性:有效
- 內容概述: 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城縣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6年修訂)的通知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6年修訂)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連城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6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城縣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連城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026年修訂)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簡稱“縣防減救災委”)
2.2 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縣防減救災辦”)
2.3 專家組
2.4 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
2.5 工作組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災情信息報告
4.2 災情信息發布
5 縣級應急響應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5.1.2 啟動程序
5.1.3 響應措施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5.2.2 啟動程序
5.2.3 響應措施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5.3.2 啟動程序
5.3.3 響應措施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5.4.2 啟動程序
5.4.3 響應措施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聯動
5.7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員轉移及安置保障
7.6 醫療衛生保障
7.7 交通運輸保障與治安維護
7.8 人力資源保障
7.9 社會動員保障
7.10 科技保障
7.11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8.2 術語解釋
8.3 責任與獎懲
8.4 預案管理
8.5 預案實施時間
連城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026年修訂)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我縣自然災害救災救助運行機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有保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和受災群眾利益。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森林防火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龍巖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龍巖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結合部門“三定”方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連城縣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縣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當相鄰縣區發生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并對我縣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縣級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或縣委、縣政府決定的突發應急救助事項,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縣級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進一步規范災前準備、災中應對、災后恢復等全周期救災救助工作,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簡稱“縣防減救災委”)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部署以及縣委縣政府工作要求,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制定全縣防災減災救災的政策、規劃、制度等,并負責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建設、解決重大問題、開展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交流合作;對重大、突發災情進行會商研判,審議啟動、終止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舉措和事后恢復措施;領導指揮重大、突發災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統籌協調、組織落實防控措施和災后恢復工作;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并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的防災減災救災(含災情核查評估統計報送)工作。
2.2 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縣防減救災辦”)
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為縣防減救災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與相關部門、鄉(鎮)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查、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救助需求評估;
?。?)協調解決自然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及配套措施,推動縣防減救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災區的工作溝通;
?。?)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災區需求,并向縣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通報;
?。?)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災區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跟蹤督促災害救助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中央、省級、市級、縣級下達的救災款物監管和社會救災捐贈款物跟蹤管理;
?。?)完成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和省、市應急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由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2.3 專家組
縣防減救災委設立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縣水利局、住建局、氣象局、疾控中心、地震辦等部門專業人員組成,對全縣減災救災重大決策、重要規劃和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災后救助、災情評估、恢復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詢、工作建議和技術支持。
2.4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
縣委組織部:負責組織發動全縣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參加對口支援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和協調新聞媒體根據縣防減救災辦提供的防災減災救災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負責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和新聞報道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在突發性災害發生時,及時協調廣播電視媒體播報救災緊急公告,及時向社會通報救災工作情況,為災情發布、救災信息公開、防災減災宣傳等提供網絡支持;負責指導涉事地區和部門做好網絡輿情應對處置工作;負責全縣應急廣播管理,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縣委社會工作部:負責協助指導城鄉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人才、志愿者等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縣委臺辦:負責重大災害時受理臺胞捐贈的審批、管理有關工作,縣內臺胞臺企臺商的救助協調工作;協調、指導、管理蓮臺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相關工作,指導、管理來蓮的臺胞接待服務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涉臺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動和突發性事件。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全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聯絡及成員單位的綜合協調,協調出臺減災救災優惠政策和幫扶措施;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無線電頻率資源保障和干擾查處;負責重大災害時國際救援和港澳同胞、海外僑胞捐贈接收的協調工作,省內港澳、外國機構和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協調、指導、管理在蓮港澳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及來蓮的港澳同胞接待服務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涉港澳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動和突發性事件及外國媒體采訪報道的聯絡、接待、管理與服務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將防災減災工作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重點防災減災項目,按建設程序組織防災減災救災項目的前期審查審批工作;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救災物資儲備庫等防災減災項目建設和災區應急恢復建設,協調推進有關項目建設;負責組織和協調糧油應急儲備和供應加工企業參加救災工作;負責調運糧食,保障災區糧食供應;負責統籌協調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開展通信應急保障與通訊設施搶修等工作;負責協調救災物資的鐵路運輸調度工作;負責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必要時利用人防指揮通信設施配合發布避災避險警報;利用人民防空戰備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參與組織防空防災知識宣傳活動;根據縣應急管理局提出的縣級救災物資儲備需求和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縣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縣教育局:負責指導全縣中職學校、高中、小學、幼兒園防災減災救災知識普及、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工作;協助災區鄉(鎮)政府和教育系統做好受災學校轉移師生員工、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指導災區做好學校重建規劃方案等工作。
縣工信科技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科技創新工作,支持技術裝備研發。負責協調災區急需重要生活消費品、工業產品的動員生產、供需銜接和協調保障;組織、協調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統籌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設施搶修等無線電通信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對災區無線通訊樞紐工程、通信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筑及設施進行風險評估、隱患排查和安全鑒定;負責指導工業和信息化企業進行災害損失核定,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公安局:負責災區現場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維護,以及災害期間災區社會秩序穩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確保救災物資運輸安全暢通;依法打擊災區盜搶違法犯罪,查處制造網絡謠言等違法違規人員;負責全縣公安系統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依法對防災減災救災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指導縣慈善總會依法、依規開展社會募捐活動,接收、分配、調撥所接收的捐助款物。
縣司法局: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相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縣財政局:根據財力情況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實際需要,統籌安排防災減災救災經費并納入年度預算;按照防災減災救災資金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撥付資金,并對資金分配、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縣人社局:加強全縣防災減災救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組織災區群眾勞務輸出,維護災區務工人員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加強受災地區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復建設,確保受災地區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落實防災減災救災中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范圍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保障,對受災地區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加大受災地區就業幫扶力度,保障受災地區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協助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獎勵優待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宣傳地質災害防災知識,地質災害調查和評估、指導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臨災避險演練;負責做好災區測繪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及時上報災害信息。
縣住建局:負責指導災區開展災后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評估、鑒定、恢復重建等工作;參與制定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組織指導城市供氣、供水市政設施,指揮中心、醫院、重大危險源、大型疏散場所等重點安置點和避難場所等設施的抗震防災規劃。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優先搶通災民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輸送的公路、水運通行路線及災區進出口的交通通暢;指導災區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村道交通基礎設施的搶通保通和維護管理工作;開通減災救災“綠色”通道。根據減災救災工作需要,協調應急運輸車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緊急運輸工作;負責全縣公路交通安全監督、水運航行安全信息發布,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避險等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災減災救災對策與建議;對全縣水利工程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負責汛情旱情監測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利工程調度及防御洪水應急搶險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組織全縣農業自然災害監測、防御和災后指導生產救助工作;及時調撥縣級救災備荒種子,指導農民采取搶種補種等災后生產恢復措施;指導漁業防災減災和災害生產恢復;開展農作物病蟲害、農作物疫情、水生動植物以及動物疫情監測預警;及時報告農作物病蟲害、水生動植物和動物疫情等災害信息,指導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制定應急預案、防御研究,組織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推廣和知識宣傳。監測跟蹤脫貧戶受災情況,防止出現因災返貧。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查核、評估農業因災損失情況。
縣商務局:負責協調保供企業參加搶險救災工作;負責了解掌握全縣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情況、庫存情況;組織和協調全縣范圍內跨區域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應急市場調控和流通管理,完善保供企業應急預案和響應機制,穩定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縣文體旅游局:負責指導文物類、旅游景點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助建設旅游景點應急避難場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文化體育和旅游行業自然災害風險隱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應急處置水平。
縣衛健局:負責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健康教育、心理疏導干預等工作;開展應對災害自救互助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教育,組織衛生應急培訓演練;適時組織衛生應急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我縣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編制并組織實施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承擔縣防減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以及縣防減救災委專家組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牽頭組織全縣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和綜合性應急救災培訓演練,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承擔自然災害風險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減災能力調查評估;負責統計、發布自然災害災情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組織災害救助,救災捐贈等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承擔中央下撥、省市縣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指導完善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制。負責震情監測預報、震情趨勢判定、地震現場調查等工作;推進地震災害風險評估及隱患排查;協同組織抗震救災指揮調度和應急救援;開展地震科學和減輕地震災害的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森林火災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管理工作,指導林業植物檢疫執法,管理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督促指導災后森林生態修復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驗技術服務;負責救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組織保障工作。
縣統計局:負責協助建立、完善災情統計制度,協助分析、評估、匯總災情統計數據,配合縣防減救災辦做好其他統計工作。
縣城管執法局:負責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搶通、修復、重建工作;負責城市內澇防御和應急搶險排水。
連城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對園區內企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進行監督、幫扶和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各項防災措施,提高企業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組建園區企業救援隊伍,參與園區及周邊地區的救援工作,協助轉移受災群眾、運送救災物資等;開展企業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企業員工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導園區企業開展搶險救災、停工停產、因災毀損廠房等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協助企業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縣國資中心:負責協調相關企業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物資的緊急調撥和生產,聯系、指導和協調監管企業參加搶險救災等工作。
縣稅務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防災減災稅收優惠政策,做好全縣稅務系統防災減災相關工作。
縣煙草專賣局:負責煙草系統的災害預防、監督、指導以及災情調查、統計、報告、下撥救災款物等工作;指導煙農開展補苗、追肥、病蟲害防治等恢復生產措施;提供烤房(晾房)調劑、烘烤(晾制)技術指導;協助辦理保險理賠和臨時行業救助資金申請等工作。
縣消防救援局:承擔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相關工作,發生自然災害時,負責對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員開展搜救;搶救埋壓的重要設備、物品、檔案,隔離易燃易爆危險品等;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及火災應急救援,做好消防知識科普宣傳及演練。
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預報和災情評估;負責制定全縣氣象災害防災減災救災規劃,開展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承擔提供氣象災害防御建議和對策,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農業氣象技術服務、氣象災害防御科普宣傳等救災氣象保障服務工作。
連城金融監管支局:負責督促指導農業、農房等災害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做好查勘理賠和金融支持等工作,全力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宣傳災害保險常識,增強群眾保險意識,降低災害風險。
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災區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提出處置方案建議并指導當地實施;掌握突發災害和疫情期間災區的生態環境狀況,并指導當地修復。
龍巖市連城醫保局:負責指導災區落實醫療保障政策,保障受災困難群眾基本醫療保障權益。
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組織搶修因災中斷的國道、省道,確保通往災區公路暢通。
縣人武部:負責指揮災區民兵組織第一時間自救互救;根據縣政府和災區鄉(鎮)人民政府請求,協調聯系駐蓮部隊解救受災群眾、排控重大險情、保護重要目標、搶運人員物資,實施專業救援,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協助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縣武警中隊:負責營救受困人員、疏散群眾、排除或控制險情、搶運重要物資,搶修公共基礎設施,參加醫療救護、心理疏導,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協助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團縣委:負責引導青年志愿者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參與救災工作。
縣僑聯:負責重大災害時對海外華僑華人及海外華人社團捐贈的引導、協調與聯絡工作。
縣紅十字會:負責協助災區開展人道主義救助;負責組織管理與調配紅十字會會員和志愿者參加災區傷員救治、心理疏導等現場救護;依法依規開展社會募捐活動,負責對口捐贈物資的接收、發放和管理,處理對口國際社會援助事宜,及時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參與備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連城冠豸山機場:負責所轄航空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全力做好受災期間停運班機的退票和改簽服務,隨時采取調整機票預售時間或停飛措施,保證航空安全,方便旅客出行;協助應急、消防等部門做好航空應急救援工作;統計報告所轄航空及其設施等受災情況。
冠豸山車站、冠豸山南車站:負責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轉移運輸受傷人員、受災群眾;全力做好受災期間停運列車的退票和改簽服務,隨時采取調整車票預售時間、限速或停運措施,保證鐵路安全,方便旅客出行;協助應急、消防等部門做好鐵路應急救援工作;統計報告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等受災情況。
龍三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冠豸山中隊:負責轄區內高速路段及時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發布實時路況信息,引導車輛安全通行,優先保障救援車輛通行;及時處理因災害引發的交通事故,并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助;協助相關部門引導車輛和人員前往安全區域。
高速公路龍巖管理公司連城片區:負責轄區內高速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后,有序引導車輛安全通行或分流;負責專業搶險隊伍建設,對因災害受損的高速公路設施進行緊急搶修,盡快恢復道路通行能力;統計報告所轄高速路段及其設施等受災情況。
人保財險連城支公司:負責參與研究制定“三農”保險相關政策;指導和協助做好災區住房保險業務理賠服務工作;協助開展防災減災科普知識宣傳工作。
太平洋財險龍巖中心支公司:指導和協助做好災區公眾責任保險業務理賠服務工作;協助開展防災減災科普知識宣傳工作。
中國郵政連城分公司:協助做好災區寄遞捐贈物品的組織管理;協助救災物資運送;負責所屬郵政應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縣供電公司:負責組織所屬供電所開展受災區域的救災指揮部、醫院、集中安置點等重要目標的應急供電工作,會同應急部門做好電網災情的核實和上報工作;做好因災損壞電網設施的修復重建工作,及時恢復災區電力供應。
縣電信、移動、聯通、廣電網絡公司:負責組織做好所屬通信基礎設施搶修恢復、應急通信保障;根據需要發布重大災情預警信息。
2.5 工作組
在應對發生較大以上自然災害時,縣防減救災委成立以下6個工作組:
?。?)生活救濟組: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發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紅十字會、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等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制定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的生活救濟方案,下撥救災款物,幫助災區安排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辦理接收、分配捐贈款物工作,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及救災工作車輛優先通行;
(2)查災核災組: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教育局、工信科技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住建局、水利局、林業局、商務局、氣象局等為成員單位。負責災情的查核和上報工作;
(3)衛生防治組:縣衛健局牽頭,縣民政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等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指導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做好傷病群眾的救治,食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等工作;
?。?)生產自救組:農業生產自救由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縣民政局、財政局、林業局、煙草專賣局、人保財險連城支公司等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災區農作物的補改種和動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組織群眾開展生產自救。工業生產自救由縣工信科技局牽頭,縣發改局、供電公司等為成員單位,負責協調企業災后盡快恢復生產;
?。?)恢復重建組:縣發改局牽頭,縣教育局、工信科技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衛健局、應急管理局、稅務局、城管執法局、供電、電信、移動、聯通公司、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等為成員單位。負責指導制定災區住房和基礎設施恢復重建方案并督促實施,恢復受損的房屋和各類基礎設施;
?。?)宣傳報道組: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政府辦、應急管理局、融媒體中心、廣電網絡公司等為成員單位。負責減災救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做好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
3 災害救助準備
縣氣象局、水利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要及時向縣防減救災辦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縣自然資源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縣防減救災辦會同縣氣象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區域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對可能發生的災情做出預估研判,當災情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發出預警預報。向可能受影響的鄉(鎮)人民政府發出預警預報信息,提出自然災害救災救助應急準備工作要求,并通報縣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
(2)加強值班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分析評估,及時調整防災抗災救災相關措施;
(3)做好物資準備。通知縣發改局,安排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可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發改、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應急運輸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相關工作。通知有關鄉(鎮)做好可能受災的淹沒區群眾遷移安置等準備工作;
?。?)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形勢,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及時通報匯報。根據工作需要,向縣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發布預警信息。依據有關規定,協調縣氣象局、水利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依法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預警響應終止。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成因,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林、漁、牧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工礦商貿、學校、文體旅游、醫院、金融等行業及水利、交通、市政、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以及當地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等。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工作由縣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和管理,縣教育局、工信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資源局、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住建局、城管執法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林業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體旅游局、衛健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連城金融監管支局、煙草專賣局,電力、通信、廣電公司等相關涉災部門(行業)和各鄉(鎮)應及時將本轄區、本部門(行業)的災情及其他相關數據實行歸口報送并通報縣應急管理局,行業歸口部門統計、匯總、分析災情需分鄉(鎮)進行。各鄉(鎮)和相關涉災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統計報告責任和制度,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謊報、虛報災情信息,不得偽造和篡改統計數據。
4.1.2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縣應急管理局報告。接到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縣應急管理局報告,縣應急管理局接到災情報告后,通過電話或全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省應急廳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4.1.3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災情發生后,鄉(鎮)1.5小時內(含村)、縣級2小時內(含下級),嚴重的立即上報〕、續報要勤〔鄉(鎮)每日上午8時30分前、縣級每日上午9時前〕、核報要準〔災情穩定后,鄉(鎮)4日內(含村)、縣級7日內(含下級)〕。特殊或者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通過衛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先報告,后續并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不得以災種未確定、死亡和失蹤人員身份信息未確認、事件性質有待認定、“屬意外事件”等理由,遲報、瞞報死亡和失蹤人口。
4.1.5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健、疾病預防控制、保險監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通報機制;對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縣應急管理局。
4.1.6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受災地鄉(鎮)、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統計更新上報災情,執行災情24小時向縣應急管理局零報告制度(干旱災害除外),由縣應急管理局逐級上報市應急管理局、省應急廳;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政府和縣應急管理局報告。
災情穩定后,各鄉(鎮)、縣相關涉災部門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按要求在4日內核定災情并向縣應急管理局報告,縣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后,應在3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同時向縣相關部門通報。發生較大及以上災情的,根據實際需要提請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級相關涉災部門組織力量,對受災地開展災情核查。
4.1.7 對于干旱災害,受災地鄉(鎮)、各有關部門應在旱情初顯,且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應當及時根據氣象預警預報,會商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災害發生情況,向縣應急管理局進行初報,縣應急管理局逐級將匯總數據上報市應急管理局、省應急廳。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逐級續報一次災情,對啟動縣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干旱災害,每5日逐級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開展災情核定并逐級上報。
4.1.8 對于汛期期間,縣防汛辦接鄉(鎮)災情報告后,及時向縣防減救災辦通報災情,并向縣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災情穩定前,每日8時30分前將截止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縣防減救災辦報告,直至災情解除。
4.1.9 縣、鄉(鎮)兩級應不斷健全災情會商制度,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穩定后及每年底,縣防減救災委或縣應急管理局應及時組織縣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災情數據口徑一致,并將災情信息通報本級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
4.2 災情信息發布
4.2.1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原則。信息發布按照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h防減救災委和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及時準確發布信息,積極主動向社會公開災害損失情況和救助工作情況及成效。縣融媒體中心和相關部門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4.2.2災情穩定前,縣防減救災委或縣應急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縣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一)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全縣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全縣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
?。?)全縣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800間或500戶以上;
?。?)全縣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3.5萬人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二)縣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防減救災辦經會商研判,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按程序向縣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縣防減救災委報縣委、縣政府決定。必要時,縣委、縣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縣防減救災委或縣應急管理局按程序以縣防減救災委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請求針對我縣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1.3 響應措施
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縣防減救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或委托縣防減救災委主任主持召開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縣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受災鄉(鎮)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防減救災委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參與上級組織的災情會商會;
?。?)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率領或指定縣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率領由縣有關部門組成的前方工作組,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會同上級派出的前方工作組,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發展和救災工作需要及縣委、縣政府要求,縣防減救災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縣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組織引導社會救助有序進行??h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每日向縣防減救災辦通報災情變化、救助工作進展等有關情況,做到信息共享??h防減救災委專家組根據縣政府或縣防減救災委要求,向受災地區派出專家工作組,對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進行評估??h防減救災辦請求市防減救災辦提供專家、裝備等方面的支援;
?。?)根據受災鄉(鎮)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初步判斷,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向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申請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經縣政府批準,及時下撥各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依據鄉(鎮)申請和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救災資金支持。縣發改局支持符合條件的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改局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等工作,視情向市應急管理局、糧儲局請求支援。交通運輸局、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等部門協同做好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及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運輸保障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縣防減救災委迅速協調縣消防救援局、連城藍天志愿救援隊和連南藍天防災減災救援中心等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必要時,提請市防減救災委協調救援力量支持。縣國資中心督促縣屬國有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h委社會工作部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h紅十字會指導、協調紅十字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和災后重建工作??h人武部根據縣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請求,組織協調武警中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h衛健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鄉(鎮)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縣公安局、龍三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冠豸山中隊、交通運輸局、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指導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h發改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必要時請求市糧儲局支援。縣應急管理局、發改局、工信科技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連城金融監管支局等督促指導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縣住建局、城管執法局指導災區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組織指導做好城區應急供水保障工作??h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的鑒定、評估和除險加固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受災地區水利工程應急供水,受災地區雨、水情監測預報預警等相關技術支撐工作??h工信科技局會同縣供電公司做好災區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工作??h交通運輸局、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組織開展受災地區公路的搶通保通、災后重建和運輸保障工作。縣電信、移動、聯通、廣電網絡公司做好災區通信工程修復。冠豸山車站、冠豸山南車站組織災區鐵路設施修復。連城冠豸山機場組織災區航空設施修復。高速公路龍巖管理公司連城片區組織災區高速公路設施修復;
(9)縣工信科技局組織專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監測和調查評估,指導督促受災地政府開展因災導致的次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h氣象局負責組織提供受災地區天氣實況及預報??h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震情監測、烈度評定等工作,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對受災地區抗震救災工作提供技術支持??h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根據災害救助需要提供相關技術支撐;
(10)縣民政局牽頭組織協調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縣救災捐贈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申請國家、省級、市級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家、省級、市級救災捐贈款物,按縣政府要求分配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企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救助工作??h應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強受災人員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政策有效銜接,協同聯動,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h政府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h紅十字會、慈善總會依法開展救災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縣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縣委網信辦、縣融媒體中心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2)災情穩定后,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在市應急管理局指導下,縣應急管理局組織受災地鄉(鎮)和縣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3)縣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縣防減救災辦或縣應急管理局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要求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ㄒ唬┍究h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全縣因災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全縣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全縣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900間或300戶以上、1800間或500戶以下;
?。?)全縣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1.5萬人以上、3.5萬人以下;
?。?)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二)縣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按程序向縣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并由縣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報縣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必要時,縣防減救災委主任直接決定啟動二級響應。
縣防減救災委或縣應急管理局按程序以縣防減救災委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請求市應急管理局針對我縣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2.3 響應措施
縣防減救災委主任組織協調縣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縣防減救災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主持召開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縣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組及受災地鄉(鎮)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對支持受災鄉(鎮)災害救助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防減救災委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參與上級組織的災情會商會;
?。?)縣防減救災委主任率領或指定縣防減救災委副主任率領由縣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會同上級派出的前方工作組,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發展和救災工作需要及縣委、縣政府要求,縣防減救災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h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每日向縣防減救災辦通報災情變化、救助工作進展等有關情況,做到信息共享??h防減救災委專家組根據縣防減救災委要求,向受災地區派出專家工作組,對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進行評估。必要時,縣防減救災辦請求市防減救災辦提供專家、裝備等方面的支援;
?。?)根據受災鄉(鎮)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初步判斷,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向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申請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經縣政府批準,及時下撥各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依據鄉(鎮)申請和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h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救災資金支持,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h發改局及時下達災后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h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改局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視情向市應急管理局、糧儲局請求支援,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等工作。交通運輸局、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等部門協同做好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及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運輸保障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縣防減救災委迅速協調縣消防救援局、連城藍天志愿救援隊和連南藍天防災減災救援中心等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必要時,提請市防減救災委協調救援力量支持??h國資中心督促縣屬國有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h委社會工作部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縣紅十字會指導、協調紅十字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和災后重建工作??h人武部根據縣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請求,組織協調武警中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統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h衛健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鄉(鎮)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縣公安局、龍三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冠豸山中隊、交通運輸局、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指導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h發改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必要時請求市糧儲局支援??h應急管理局、發改局、工信科技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連城金融監管支局等督促指導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縣住建局、城管執法局指導災區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組織指導做好城區應急供水保障工作??h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的鑒定、評估和除險加固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受災地區水利工程應急供水,受災地區雨、水情監測預報預警等相關技術支撐工作。縣工信科技局會同縣供電公司指導災區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工作??h交通運輸局、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指導受災地區公路的搶通保通、災后重建和運輸保障工作??h電信、移動、聯通、廣電網絡公司指導災區通信工程修復。冠豸山車站、冠豸山南車站組織災區鐵路設施修復。連城冠豸山機場組織災區航空設施修復。高速公路龍巖管理公司連城片區組織災區高速公路設施修復;
(9)縣工信科技局為受災地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根據受災地實際需求協調適用于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h自然資源局提供災區地理信息數據,協助受災地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指導受災地監測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指導受災地政府開展因災導致的次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氣象局負責組織提供受災地區天氣實況及預報??h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震情監測、烈度評定等工作,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對受災地區抗震救災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縣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根據災害救助需要提供相關技術支撐;
?。?0)縣民政局根據災區救災救助需求實際情況,牽頭組織協調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和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等相關事宜,會同相關部門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救災救助工作。縣應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強受災人員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政策有效銜接,協同聯動,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h政府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h紅十字會、慈善總會依法開展救災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11)縣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h委網信辦、縣融媒體中心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2)災情穩定后,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相關涉災部門指導受災地鄉(鎮)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上報縣防減救災委和縣應急管理局??h防減救災委和縣應急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核定,按程序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3)縣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h防減救災辦或縣應急管理局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有關規定要求上報。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ㄒ唬┍究h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全縣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全縣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3)全縣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50間或150戶以上、900間或300戶以下;
(4)全縣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7500人以上、1.5萬人以下;
?。?)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高度關注。
(二)縣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防減救災辦會同縣有關部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縣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報縣防減救災委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并向縣防減救災委主任報告。
縣應急管理局按程序以縣防減救災委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根據救災救助需要請求市應急管理局針對我縣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3.3 響應措施
縣防減救災委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縣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特別嚴重或受災面廣時,由縣防減救災委主任組織),指導支持受災鄉(鎮)災害救助工作??h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縣防減救災辦及時組織縣有關部門及受災鄉(鎮)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縣防減救災委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視情報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
?。?)縣防減救災辦派出由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會同上級派出的工作組,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縣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適時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根據受災鄉(鎮)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初步判斷,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向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申請中央、省、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經縣政府批準,及時下撥各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依據鄉(鎮)申請和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救災資金支持??h發改局及時下達災后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h應急管理局協調縣發改局向受災鄉(鎮)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并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局、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等部門協調指導開展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及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運輸保障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縣防減救災委協調縣消防救援局、連城藍天志愿救援隊和連南藍天防災減災救援中心等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縣國資中心督促縣屬國有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h委社會工作部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h人武部根據縣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請求,組織協調武警中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助受災地區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統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h衛健局指導受災鄉(鎮)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連城金融監管支局等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縣應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導受災區做好受災人員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政策有效銜接,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h紅十字會、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受災鄉(鎮)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災情穩定后,縣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鄉(鎮)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受災鄉(鎮)政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縣防減救災委和縣應急管理局??h防減救災委或縣應急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災情核定和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縣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h防減救災辦或縣應急管理局及時匯總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救助工作等情況并按要求上報。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ㄒ唬┍究h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全縣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下;
?。?)全縣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全縣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間或50戶以上、450間或150戶以下;
?。?)全縣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4000人以上、7500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一般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群眾反映較強烈。
(二)縣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防減救災辦會同縣有關部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縣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四級響應的建議,報縣防減救災委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根據實際情況向縣防減救災委主任報告。
縣應急管理局按程序以縣防減救災委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5.4.3 響應措施
縣防減救災辦組織協調縣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災害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縣防減救災辦視情組織縣有關部門及受災鄉(鎮)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將有關情況及時報縣防減救災委,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縣防減救災辦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協助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等工作。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縣防減救災辦及時統計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并根據縣防減救災委要求按照有關規定適時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根據受災鄉(鎮)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初步判斷,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視情向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申請中央、省、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經縣政府批準,及時下撥各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依據鄉(鎮)申請和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救災資金支持??h發改局支持符合條件的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h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鄉(鎮)申請,會同縣發改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并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局、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等部門協調指導開展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及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運輸保障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縣防減救災委協調縣消防救援局、連城藍天志愿救援隊和連南藍天防災減災救援中心等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h人武部根據縣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請求,組織協調武警中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做好受災群眾安置,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h衛健局指導受災鄉(鎮)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連城金融監管支局指導各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h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災情穩定后,縣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鄉(鎮)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做好災害損失核定和上報工作??h防減救災委或縣應急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時期、敏感地區或經濟欠發達、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當地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聯動
市級對我縣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縣防減救災委立即依程序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加強會商研判,及時作出等級調整。
對已啟動縣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三級以上應急響應的,縣防減救災辦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提出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縣防減救災委、縣應急管理局應向相關受災鄉(鎮)通報,所涉及鄉(鎮)應當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等級調整。
啟動三級以上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應及時向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5.7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由縣防減救災辦或縣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地鄉(鎮)及時組織將因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救助時長一般為3個月,視情可延長至6個月),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2 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應及時申請上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按相關政策撥付各級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h應急管理局、發改局根據受災鄉(鎮)申請,及時調運生活類救災物資,保障受災地區群眾基本生活。縣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地區政府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和物資發放等工作。
6.1.3 縣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受災地區救助工作情況。受災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運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相關鄉(鎮)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估,并及時報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
6.1.4 支持社會各界開展社會救助。鼓勵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組織等依法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以縣政府為責任主體,受災戶自建為主,受災地鄉(鎮)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居民住房保險等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泥石流溝口和易發洪澇的低洼地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嚴禁在行洪道周邊建房。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縣應急管理局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工作有關規定和我縣有關政策規定要求,根據各鄉(鎮)上報倒損住房核定擬重建情況,會同縣住建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組成核查小組和受災鄉(鎮)開展倒損住房核定工作,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收到受災鄉(鎮)政府核定倒損住房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和補助資金的申請后,按規定向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申請上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對收到的上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縣財政局結合上級撥款和本級安排資金情況,以及災情、財力、救災工作開展等情況,會同縣應急管理局研究制定資金安排方案,及時下撥資金。對擬重建對象和補助資金嚴格按“戶報、村評、公示、鄉審、縣定”的工作程序落實。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縣應急管理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
6.2.7 縣住建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h自然資源局組織做好災后住房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受災地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8 由國務院、省或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地縣、鄉(鎮)兩級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h應急管理局、財政局根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縣委縣政府有關部署加強指導,受災地鄉(鎮)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關政策規定抓好落實。
6.3.2 縣應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開始組織各鄉(鎮)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鄉(鎮)開展受災人員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縣需救助人員規模。受災地鄉(鎮)應當在每年10月上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縣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備案??h應急管理局將需政府救助情況報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
6.3.3 根據受災鄉(鎮)政府的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縣財政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于每年11月初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申請及時上報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上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達后,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縣政府審批同意后,及時下撥各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
6.3.4 受災鄉(鎮)政府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物資問題,支持受災地開展冬春救助??h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改局根據鄉(鎮)申請調撥縣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必要時,申請上級救災物資支持。
7 保障措施
縣、鄉(鎮)兩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規定,協同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的資金、隊伍、物資、通信、電力和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保障工作,保證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7.1 資金保障
7.1.1 縣、鄉(鎮)兩級政府應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7.1.2 縣、鄉(鎮)兩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本級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在自然災害發生后應當按規定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序,保證應急處置所需資金。
7.1.3 縣、鄉(鎮)兩級政府應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4充分發揮災害民生綜合保險的救助作用,鼓勵、督促保險公司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縮短理賠時效。
7.1.5 縣應急管理局、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 物資保障
7.2.1 縣、鄉(鎮)政府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綜合應急物資庫),特別是自然災害多發易發、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的鄉(鎮)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
7.2.2 縣、鄉(鎮)兩級政府應參照中央、省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的需求儲備必要物資,并及時補充更新。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完善救災物資生產企業信息,建立健全緊急調度和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優化倉儲運輸銜接,向重點地區適當前置部分重要救災物資,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
7.2.4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縣、鄉(鎮)兩級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征用,對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人。財產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縣工信科技局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組織通信企業增強基礎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通信應急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強化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應用,逐步將不同涉災部門的物資裝備、運力保障、應急救助(救援)隊伍、災害信息員隊伍等納入信息管理平臺。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按照縣應急指揮部總體框架,建立完善減災救災應急指揮網絡,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縣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鄉(鎮)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社區)、自然村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縣、鄉(鎮)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保障受災地區用水、用電、用油的基礎設施安全運行。水利、住建、城管執法等部門保障受災地區應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電力等部門保障受災地區通訊、電力暢通。
7.4.4 加強基層應急隊伍裝備建設??h、鄉(鎮)政府應為救災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鼓勵支持為救災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高搶險救援隊伍戰斗力。
7.5 人員轉移及安置保障
7.5.1 人員轉移安置工作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
7.5.2 災情發生后,縣、鄉(鎮)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3 各鄉(鎮)、村(社區)按照預案規定的工作流程、轉移線路、安置地點做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
7.6 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健局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受災地區請求,及時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進行支援。必要時,動員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應急救助工作。
7.7 交通運輸保障與治安維護
7.7.1 交通、公路等部門應開通綠色通道,提供足夠運力,保障救災人員、物資優先運輸,保障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快速、安全抵達受災地區。
7.7.2 應急救災期間,對縣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并優先通行。
7.7.3 根據救災需要,公安局、龍三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冠豸山中隊、交通運輸局、龍巖市連城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等有關部門應對進出受災地區的道路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搶通保通等相應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7.4 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根據指令按有關規定維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穩定,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受災地區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主動配合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7.8 人力資源保障
7.8.1 加強工程搶險、水上救助、防化救援、電力搶修、通信搶修、醫療防疫等專業救災隊伍建設,以及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8.2 縣防減救災委組織應急、自然資源、工信科技、民政、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城管執法、商務、衛健、林業、公安、消防救援、地震、氣象、電力、紅十字會、保險機構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8.3 縣、鄉(鎮)政府要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縣、鄉(鎮)、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保障各級至少有2名災害信息員。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8.4縣教育局牽頭受災地區因災受損校舍修復加固;保障受災地區學校(幼兒園)按時復學復課,及時為受災師生提供心理撫慰和疏導。
7.9 社會動員保障
7.9.1 縣、鄉(鎮)政府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并通過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9.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9.3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需求引導、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7.9.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10 科技保障
7.10.1 縣政府組織應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民政、住建、水利、農業農村、衛健、林業、城管執法、消防救援、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按照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編制全縣自然災害風險區域警示圖表。依托應急管理部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健全與氣象、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間協作共享機制,逐步建立我縣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
7.10.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對先進應急裝備的跟蹤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10.3 運用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通過福建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10.4縣工信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7.11 宣傳和培訓
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鄉(鎮)、村(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應對自然災害的業務培訓,提高應對處置突發自然災害的專業素質和能力。
8 附則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縣級監察、審計、財政、應急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h、鄉(鎮)政府及財政部門要嚴格救災資金的管理使用,特別是加強基層發放環節的專項檢查和跟蹤問效。各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安全有效落實。在申請和發放救災資金和物資過程中,必須堅持“五步驟”“四程序”“四公開”工作要求,及時將使用情況錄入《福建省鄉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在線監管系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8.2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高溫、低溫冷凍、寒潮、雪災、雷擊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8.3責任與獎懲
各單位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因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重要情況或在災害救助工作中存在不當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縣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 預案管理
8.4.1 本預案由縣防減救災委委托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縣應急管理局應結合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4.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4.3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4.4 縣防減救災委組織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加強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演練,檢驗并提高自然災害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救助能力。
8.4.5 本預案由縣防減救災委和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十年,原先頒發的預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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