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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非涉內河航道的獨立公路、鐵路
橋梁、隧道項目審批審查工作細則
一、審查環節及時限
審查環節為:受理(當場)→審查(3個工作日)→決定(1.5個工作日)→辦結(0.5個工作日)→送達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二、審查方式
本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書面審查由區發改局窗口工作人員實施。
三、審查內容、標準及審查要點
(一)項目建議書階段
1.對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
一是審查是否為政府采用直接投資(含確認各類投資機構)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類財政性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且為我局職權范圍內審批事項。二是審查是否屬于依法可以申請的范圍內。三是按照辦理規程要求的申報材料清單,逐項對照檢查材料要件是否齊全。四是檢查網上提交上傳材料是否完整。
崗位責任人:行政服務中心區發改局窗口工作人員。
2.對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1)項目來源文件:所申請項目是否在項目來源文件內。
(2)項目請示報告:請示報告中涉及的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必要性、項目地點、建設規模及內容、項目總投資等是否與項目來源文件內容相符合。
(3)項目建議書文本:文本內容是否齊全、符合實際。
崗位責任人:行政服務中心區發改局窗口負責人。
3.對是否符合辦理政策及條件進行審查
審查項目屬于政府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省、市和區相關發展規劃,列入區級財政計劃或其他計劃,符合產業政策,項目有建設必要性,建設規模和投資匡算合理。
崗位責任人:區發改局分管行政審批領導。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對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
一是審查是否為政府采用直接投資(含確認各類投資機構)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類財政性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且為我局職權范圍內審批事項。二是審查可簡化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項目是否符合簡化條件。三是審查是否屬于依法可以申請的范圍內。四是按照辦理規程要求的申報材料清單,逐項對照檢查材料要件是否齊全。五是檢查網上提交上傳材料是否完整。
崗位責任人:行政服務中心區發改局窗口工作人員。
2.對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1)項目請示報告:請示報告中涉及的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必要性、項目地點、建設規模及內容、項目總投資等是否符合項目建設實際。
(2)視同項目建議書已批復的文件依據:項目為簡化項目建議書環節的,是否已列入我市“十三五”規劃或年度計劃或省市重點項目,是否符合視同項目建議書已批復的條件。
(3)項目選址意見書:需新征用地項目是否取得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在頒發的有效期內。
(4)用地預審意見書:需新征用地項目是否取得自然資源據頒發的用地預審意見書,并在頒發的有效期內,與項目規劃選址信息是否一致。
(5)土地使用權屬證明:不需要新征建設用地的項目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如自然資源局頒發的建設用地批準證書、土地證、不動產登記中心頒發的不動產權證書等。
(6)水利局行業審查意見:是否同意項目建設,是否經過專家評估論證,專家評審意見是否同意項目的規模及內容、地點及建設方式。
(7)項目維穩材料:項目社會穩定風險是否經過項目評估主體和項目所在地維穩部門明確為低風險可控項目。
(8)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章節是否完整,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文本編制單位是否經由市中介超市所選取。
崗位責任人:行政服務中心區發改局窗口負責人。
(三)對是否符合辦理政策及條件進行審查
審查項目屬于政府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省、市和區相關發展規劃,列入區級各項規劃、計劃,符合產業政策,項目已經辦理了用地預審和項目選址且均在核發的有效期內,項目經過專家評估論證,建設規模及內容等均合理,項目社會穩定風險明確為低風險可控,投資估算合理。
崗位責任人:區發改局行政審批分管領導。
四、審查注意事項
(一)關于精簡項目建議書審批環節,按照《關于簡化部分政府投資項目立項手續的通知》(龍發改審批[2017]9號)文件內容,凡是經省、市區、縣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計劃)中已明確的項目,經省、市區、縣政府批準的投資工程包項目,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建設內容或技術要求簡單的項目,可視同項目建議書已批復,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項目單位若仍需批復項目建議書,依項目單位申請仍可進行項目建議書批復。
(二)關于精簡審批材料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凡是前一個審批環節(預審)已經提交的材料,且經預審的建設內容和用地范圍沒有變化的,下一環節不再要求提交;凡是申報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門已核發的批文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對審批沒有起到實質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凡是能從電子證照庫進行調用的,申請人可不再提供紙質材料;凡是能經過部門之間內部核查或征求意見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三)關于示范文本和常見錯誤示例。示范文本的內容僅供參考,不得照搬照抄,應據實填寫,有關要件和內容要齊全、規范、準確。
五、審查意見(結論)
各審查人員應出具明確、具體的審查意見并簽字確認、注明審查時間,不得出具模糊不清、建議性和相互矛盾的審查意見,不得擅自增設沒有法定依據的審查條件和標準,不得以簽字或蓋章代替審查意見。
審查人員經審查全部符合申辦條件的,審查人應作出符合的結論。
對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申辦條件或標準,申請人可修訂或整改的,審查人應作出不符合結論的內容,提出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或標準、改正內容和時限。
審查未通過決定不予辦理的,應注明存在問題和不予批準的理由、法律依據或標準,按否定報備的要求處理后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辦理決定書》。
六、審查人員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審查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內部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內部審批申請或者不予內部審批的理由的;
(六)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審批決定的;
(七)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審批決定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