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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新增決策終身追責、禁止變相規避審批、投資項目在線平臺信息報送、分類工程變更審批、推廣代建制/遠程異地評標、信用監管等內容。結合我縣招標投標工作實際情況,對《連城縣關于加強政府投融資項目監督管理的補充規定》(連政規〔2024〕9號)進行修改。
2.制定依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26〕13號)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堅持精打細算過緊日子加強支出管理的通知》(閩政辦〔2020〕19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小規模工程發包有關工作的通知》(閩發改法規〔2022〕667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龍巖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龍政辦〔2022〕67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修改本補充規定。
二、政策制定目標
希望通過本次對《補充規定》的修改,進一步規范政府項目的投融資全過程。
三、政策制定過程
由連城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進行修改,于5月25日在連城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向公眾征集意見(公示時間為30天),2026年6月15日,通過龍巖市協同辦公系統發出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對象為全縣招投標聯席會成員單位。合法性審查詳見縣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政策主要內容
《補充規定》由五部分組成,分別是:
1.加強項目立項管理(共七條)。明確項目立項前需充分論證,落實資金、用地等前置條件,嚴禁規避審批;按投資額實行分級審批,嚴控財政資金,禁止違規舉債。嚴格管控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概算為投資上限,嚴控設計變更超概。明確分期項目、EPC項目管理要求,簡化小額項目審批。
2.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共兩條)。明確項目須按批復方案施工,非不可抗力及安全質量問題不得隨意變更;工程變更分三類分級審批,因擅自變更產生的額外投資不予撥付。同時壓實工程五方主體質量責任,建設單位為質量第一責任人,落實質量監督手續;全面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謀劃、建設、運維等全生命周期承擔全部主體責任。
3.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共四條)。主要明確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顚S茫酪幇戳鞒虛芨恫討B監控,嚴禁擠占挪用。資金撥付需齊全審批及工程資料,資料不齊不予撥款。同時明確八類停撥資金情形,約束項目建設與資金使用行為。項目竣工后需按投資額限期報送結算資料開展財政評審,后續同步落實績效評價,評價結果用于后續投資安排、資金撥付及工作考核。
4.加強項目招投標管理(共十條)。主要明確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與合同金額標準,嚴禁規避招標、設置歧視性條款。全縣項目實行清單計價與招標限價,未經預算審核不得進場招標。厘清各部門招投標監管職責,落實聯席會議制度,推動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從嚴審查招標前置條件,監管中標履約與中介機構,嚴查各類采購招投標違法行為。
5.強化監督問責(共七條)。明確政府投融資項目追責機制:對違規開工、弄虛作假、擅自變更、超概算、違規舉債、挪用資金等行為,責令整改、停撥資金并追責,造成重大損失的終身追責??辈?、設計等參建方違規造假將被終止業務、處罰并列入信用黑名單。同時要求規范資料存檔,紀檢監察與多部門聯合督查,強化閉環監管。
五、關鍵詞詮釋
決策終身負責制:對重大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行為,無論責任人崗位、職務如何變動,均終身追究其相應責任,強化決策審慎與責任約束。
變相規避審批:指明知相關事項依法需經審批,卻通過拆分項目、改換名目、虛假包裝、先建后補等隱蔽手段,繞開法定審批程序、逃避監管審查,以看似合規的形式,實質不履行審批義務的違規行為。
資金拼盤:指在項目中,投資者將自己的投資資金分成若干份,按照一定的策略和比例投入到不同的投資項目或資產中,以期望獲得更高的收益和降低風險。
六、政策解讀主體、方式
解讀單位:連城縣發展和改革局
解讀人:江積水 聯系電話:0597-3322631
解讀方式:電話解讀、現場解讀
解讀時間: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
七、其他應當補充說明的內容
本次修改主要依據為《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26〕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規。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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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位置 |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修改說明 |
政策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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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第一段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以及…… 等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 國辦發〔2026〕13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以及…… 等規定,落實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終身追責要求 |
1. 增補國辦發〔2026〕13 號文件作為立法依據;2. 新增終身追責總體要求 |
國辦發〔2026〕13 號、《政府投資條例》監督追責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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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中段 |
在落實完善資金拼盤、項目用地與選址意見、社穩評估的基礎上才能申報立項 |
嚴禁以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名義規避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在落實完善資金拼盤、項目用地與選址意見、社穩評估的基礎上才能申報立項 |
新增禁止變相規避審批條款 |
國辦發〔2026〕13 號(規范審批行為,杜絕規避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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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末尾 |
市政類、房建類及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由發改部門審批。 |
市政類、房建類及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由發改部門審批。強化投資概算核定管控,從嚴審核概算內容、計價標準,確保概算真實完整、科學合規 |
增補概算審核管控要求 |
《政府投資條例》(概算為投資最高限額,強化概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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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末尾 |
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批復的概算以內。 |
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批復的概算以內。項目實施全過程須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如實報送開工、建設、竣工等全周期信息,信息報送情況納入項目監管及信用管理 |
新增在線審批平臺信息報送、信用管理要求 |
國辦發〔2026〕13 號(投資項目全流程線上監管、信息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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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末尾 |
方可開展施工招標投標 (分期實施審核表詳見附件 2)。 |
方可開展施工招標投標 (分期實施審核表詳見附件 2)。分期實施項目不得拆分建設內容、拆分投資規模規避審批、招標及概算管控要求 |
禁止拆分項目規避監管 |
國辦發〔2026〕13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嚴禁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 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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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末尾 |
原則上不得調整合同總價。 |
原則上不得調整合同總價。EPC 項目須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全生命周期質量、造價、運維責任,嚴格約束設計、施工、運維一體化履約行為。 |
補充 EPC 項目履約責任約定 |
國辦發〔2026〕13 號、工程總承包相關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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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末尾 |
可以實行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序。 |
可以實行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序。綠色通道項目僅簡化流程,不免除法定質量、安全、資金、檔案等監管義務,事后按規定補齊全部審批及備案資料 |
明確綠色通道監管底線 |
國辦發〔2026〕13 號(容缺審批、事后補件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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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末尾 |
須按本規定及…… 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
須按本規定及…… 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工程變更實行分類分級管控,區分一般變更、較大變更、重大變更,按投資增加額度劃分審批層級;變更涉及概算調整的,嚴格執行概算管理規定,因擅自變更產生的額外投資不予撥付 |
細化工程變更分級管理、資金約束 |
《政府投資條例》(嚴控設計變更、超概管控)、國辦發〔2026〕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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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末尾 |
確保工程質量。 |
確保工程質量。全面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謀劃、建設、質量、安全、資金、竣工、運維全生命周期承擔主體責任 |
強化項目法人全生命周期主體責任 |
《政府投資條例》、國辦發〔2026〕13 號(壓實項目各方主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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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全文 |
工程建設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專項核算,資金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規定程序撥付。 |
工程建設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專項核算,資金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規定程序撥付。嚴格落實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強化資金流向動態監測,嚴禁資金擠占、截留、挪用、滯留 |
增補國庫集中支付、資金動態監測要求 |
《政府投資條例》、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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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末尾 |
須在 45 日以內報送。 |
須在 45 日以內報送。財政評審完成后及時開展項目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續政府投資安排、資金撥付、單位考核的重要依據 |
新增項目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要求 |
《政府投資條例》、預算績效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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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招標規模標準 |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 |
勘察、設計、監理 、造價 等服務采購;貨物、施工同步增補造價相關表述 |
將造價服務納入強制招標范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工程相關服務統一納入招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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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末尾 |
必須招標。 |
必須招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可自主選擇采購方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明確非必招項目采購自主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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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末尾 |
規避招標。 |
規避招標。嚴禁設置地域、行業、所有制等歧視性、排他性條款,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招投標活動 |
新增反歧視、公平競爭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禁止設置不合理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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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末尾 |
不得進入招標投標程序。 |
不得進入招標投標程序。科學設定評標方法與評標標準,簡單通過的施工項目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投標法、建議評標方法,其余項目優先采用綜合評估法。 |
規范評標方法、打擊惡意低價競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招投標監管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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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末尾 |
并加強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監管。 |
并加強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監管。全面推廣遠程異地評標、智能輔助評標,壓縮人為干預空間;建立違法線索跨部門移交機制,實現線索移送、核查、處置閉環管理 |
新增遠程異地評標、線索閉環管理 |
國辦發〔2026〕13 號、省招投標電子化監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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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末尾 |
重點工作任務安排等。 |
重點工作任務安排等。聯席會議同步統籌招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招投標主體信用記錄、信用評價及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信用信息依法公開共享 |
新增招投標信用監管機制 |
國辦發〔2026〕13 號、招投標信用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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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末尾 |
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除特殊情形外,全部采用電子招投標方式,實現交易、服務、監督全流程電子化 |
強制推行全流程電子招投標 |
省、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改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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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末尾 |
開展治理整頓。 |
開展治理整頓。落實招標代理機構統一登記制度,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對失信、違規代理機構依法限制或禁止承接縣域內政府投融資項目代理業務 |
強化招標代理機構監管與懲戒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介機構監管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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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末尾 |
報縣主要領導審定。 |
報縣主要領導審定。政府采購領域同步落實公平競爭要求,暢通異議、投訴渠道,依法查處圍串標、虛假采購等違法違規行為 |
補充政府采購公平監管、投訴處置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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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違規情形 |
原共 7 項情形 |
新增第(七)項:(七) 規避審批、拆分項目、虛假立項開展建設的;原第(七)項順延為第(八)項 |
補充拆分項目、虛假立項問責情形 |
《政府投資條例》、國辦發〔2026〕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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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條款末尾 |
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追責問責: |
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追責問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違規決策、違規實施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實行終身追責 |
新增決策終身追責條款 |
國辦發〔2026〕13 號、《政府投資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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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末尾 |
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
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上述失信違規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同步納入企業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限制參與本縣后續政府投融資項目相關業務。 |
新增中介機構信用記錄、聯合懲戒 |
國辦發〔2026〕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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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末尾 |
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
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建立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開展政府投融資項目專項督查,強化全生命周期閉環監管 |
新增跨部門聯合督查、閉環監管要求 |
國辦發〔2026〕13 號(全生命周期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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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末尾 |
原連政規〔2022〕11 號文件同步終止執行。 |
原連政規〔2022〕11 號文件同步終止執行。若后續國家、省、市出臺新政策,從其新規定 |
新增上位法優先適用條款 |
通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 |





